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Law (Draf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Market Impact of China's First Basic Financial Law

2026.03.23 By Jiao Liang · Beijing Zhongyin Law Firm

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Law (Draft) as China's first fundamental financial law, covering its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market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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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Law (Draft) as China’s first fundamental financial law, covering its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market impact.


原文为中文专业文章,由焦梁律师团队微信公众号「焦梁商事金融律师团队」发布。 The original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Chinese by the Jiao Liang Commercial & Financial Lawyers Team WeChat account.

中文原文 / Chinese Original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草案改变了以往金融领域分业立法、分业监管的模式,构建起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体系,是金融强国战略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对金融市场生态、主体责任与监管框架均作出系统性调整。

一、立法基础: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规则整合

我国原有金融法律体系呈现碎片化特征,不同金融领域监管标准存在差异,部分类金融活动存在监管空白。《金融法(草案)》第三条对金融活动与金融机构作出统一界定,确立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原则。

草案将存款、贷款、保险、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支付、征信等各类货币与信用活动,统一认定为金融活动;将传统持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统一纳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监管逻辑由此从以机构为监管对象,转变为以金融行为为监管对象,消除监管真空区域。

二、金融机构监管:全生命周期规范与经营边界设定

草案对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机构合规经营的法定要求。

在治理架构方面,草案明确党的领导在金融机构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金融机构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机构稳健经营。

在市场准入与业务经营方面,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机构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与地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廉洁风险防控成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穿透监管与风险责任承担

草案建立针对金融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规则,明确其出资义务与风险责任。

股东需以自有资金出资,监管部门对资金来源实施穿透审查,禁止股权代持、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行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金融机构资产、客户资金,不得违规质押股权,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

草案确立内部救助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首先承担损失,明确风险承担的主体责任。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监管体系,明确法定职责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第三方机构被纳入草案监管范围。第三方机构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时,需出具真实、准确的专业文件;若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业禁入等处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保护:确立双向契约规则

草案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需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介不匹配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者需秉持理性、谨慎原则参与金融活动,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维权手段。

六、金融风险处置:划分央地责任,建立法治化处置机制

草案构建阶梯式金融风险处置流程,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风险处置责任: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央金融企业的风险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等主体的风险,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处置。

风险处置遵循内部救助优先、公共资源后置的原则,先由股东、行业基金、地方政府化解风险,仅在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动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同时,通过集中管辖、中止民事执行等司法衔接措施,保障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七、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强化责任追究

草案显著提升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实行机构与责任人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终身禁入金融行业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民事赔偿优先原则,金融主体资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时,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八、市场主体合规指引

《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各金融市场主体可结合草案条款开展合规自查:

金融机构可核查自身业务范围、经营地域是否符合许可要求,优化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金融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梳理股权结构与资金来源,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完善尽职调查流程与工作底稿管理,确保专业服务符合法定标准。

九、总结

综上,《金融法(草案)》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以 “监管全覆盖、责任可追溯、风险可处置” 为核心逻辑,实现了从分业立法向统合治理的制度突破。其通过明确金融活动与主体的法定边界、构建全链条穿透式监管规则、压实各方市场主体责任、建立法治化风险处置机制,系统性填补了原有金融法律体系的碎片化空白,为金融市场划定了清晰的行为准则与责任底线。草案的出台既是金融强国战略的制度落地,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治保障。随着征求意见的推进与后续立法完善,这部法律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金融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奠定坚实基础,推动金融行业在法治框架内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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