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纳社保被关注!近期股权类私募登记反馈意见(6)

2018.10.09 作者:焦梁律师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协会重点问题      贵机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均位于城市A,社保代缴(位于城市B)的合理性,是否有独立的人员。 近期私募管理人登记反馈意见(六) 1、重新上传前台照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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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重点问题

     贵机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均位于城市A,社保代缴(位于城市B)的合理性,是否有独立的人员。

近期私募管理人登记反馈意见(六)

1、重新上传前台照片,建议多角度拍摄反映办公场所。

2、贵机构所属集团公司已有登记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请核实并说明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及必要性,各自投资方向有何不同,如何避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输送及同业竞争。建议集团内统筹规划开展私募业务,如贵机构为特殊目的主体(spv)则无需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3、已作为或拟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不需填报为关联方。

4、请申请机构与出资人共同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与法人股东发生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并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上传。

5、贵机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均位于城市A,社保代缴(位于城市B)的合理性,是否有独立的人员。

6、机构如是与地方引导基金合作,请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业协会

      “反馈意见”公众号由专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业务的律师团队创办,旨在通过分享、交流基金业协会的最新反馈意见(补正意见),及时把握行业监管思路与尺度,消除信息壁垒与信息不对称,助力拟登记管理人顺利完成登记工作。

     同时,欢迎运作规范、团队专业的拟登记管理人,以及律师同行、其他相关机构与我们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我们的联系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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