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壳慎重!收购投资类壳公司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期申报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往往会收到协会这样一条反馈意见:
请律师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在一年内进行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若有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股权变更缘由,同时需核查并说明变更前机构关联方中是否有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简单说,协会的意思是:
申请机构与律师不仅要核查并披露现有关联方,还要核查披露历史关联方!!
↑↑↑ 基金业协会 ↑↑↑
这样的要求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来说,比较棘手。。。现有的关联方核查与披露就够律师喝一壶的了,你还要我去找历史关联方。。。。我上哪找去啊!?找到了人家配合吗!?
↑↑↑ 律师 ↑↑↑
尤其是对于从第三方收购的投资类壳公司而言,前手股东根本没有配合申请机构和律师的义务与主观能动性。
对于申请机构来说,沟通成本和回复难度大大增加。
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审核无法通过。
如果不能充分核查与详细披露,协会可能会认为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股权代持。
即使证实确实没有股权代持,也可能会认为申请机构曾经从事过冲突类业务,而不符合现有的审核尺度。
以上两点,目前都是监管红线,相关依据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五、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
(一)【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
对于申请机构而言,买壳也确实是无奈之举。
截至目前,投资类企业的工商登记尚未完全放开,你不让我买壳,我公司都成立不起来,还搞什么基金管理人登记!?
↑↑↑ 申请机构 ↑↑↑
为此,中策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团队由衷提醒各位私募基金老总:
结论
壳不是不能买。
但在买壳阶段就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
在充分尽调的基础上,审慎判断壳价值,规避实质障碍,将问题整改前置,避免协会的多轮反馈与问核,甚至被不予登记。
“反馈意见”公众号由专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业务的律师团队创办,旨在通过分享、交流基金业协会的最新反馈意见(补正意见),及时把握行业监管思路与尺度,消除信息壁垒与信息不对称,助力拟登记管理人顺利完成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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