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简称"仲调衔接")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结合调解的灵活性与仲裁的终局性、执行力,为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且具有强制保障的解纷路径。
一、主要衔接模式 (一)仲裁中调解
定义: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意愿或自行决定进行调解。
核心规则:调解成功后,仲裁庭可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则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二)“调解+仲裁"模式
“先调解后仲裁”:当事人先通过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提交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
“先仲裁后调解”:仲裁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可申请将案件移交调解组织调解,或由仲裁庭自行调解。
📌 国际典型模式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签署的《AMA议定书》(仲裁-调解-仲裁),规定仲裁程序启动后可暂停转入调解,调解不成再恢复仲裁,调解成功则可制作"合意裁决”。
(三)快速衔接程序
部分仲裁机构设立"调仲对接快速程序"。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25年发布的规则规定,调解成功后转入仲裁的案件,可由独任仲裁员在7日内出具裁决书,仲裁费最低仅为常规费用的20%-25%。
二、具体衔接流程与操作 (一)调解协议的转化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可依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解决跨境执行难题。
(二)程序转换规则 合意为前提: 启动仲调衔接需当事人明示同意,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或事后达成补充协议。 机构协作: 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可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如SIAC-SIMC的《AMA议定书》),实现案件在机构间无缝流转。 期限与中止: 调解期间仲裁程序中止,调解期限通常不超过8周;调解不成则自动恢复仲裁。 (三)角色回避与保密
为避免利益冲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员。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作出的让步、陈述等,不得在后续仲裁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援引。
三、仲调衔接的优势 (一)结合两者长处
调解的灵活、保密、低成本,与仲裁的终局性、强制执行力相结合,形成"柔性调解+刚性保障"的解纷模式。
(二)提升协议执行力
调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且可通过《纽约公约》获得国际执行保障,解决调解协议跨境执行难的问题。
(三)分流诉讼压力
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推动纠纷在诉前化解,实现司法资源与民间解纷力量的双赢。
(四)优化成本与效率
快速程序大幅缩短时间、降低费用。以武汉仲裁委员会为例,通过"诉前调解+仲裁确认"处理13亿元借款纠纷,全流程仅耗时15天。
四、注意事项与挑战 (一)法律依据需细化
《商事调解条例》第七条虽明确"完善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但具体规则仍需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以消除公众对"司法确认为唯一途径"的误解。
(二)角色冲突防范
需严格区分调解员与仲裁员角色,避免同一人兼任影响程序公正性。
(三)结果载体的选择 仲裁裁决书: 国际通行性强,适合需跨境执行的案件。 仲裁调解书: 具有中国特色,境内执行便利,但域外承认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建议:对涉外案件优先选择仲裁裁决书作为结果载体。
(四)机构协同与平台建设
推动"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实现调解、仲裁、诉讼、公证程序的物理或线上集中,提供"调解成功→仲裁确认→可执行"的全链条服务。
五、总结
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通过"调解+仲裁"模式,有效整合了调解的灵活与仲裁的效力,既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又保障了协议的执行力与跨境可执行性。
未来需通过细化规则、防范角色冲突、完善机构协作,进一步发挥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低成本的解纷选择。
本文内容合整理自实务讲解、学术分析及法规解读,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