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活久见!
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告假判决?
吓得我们赶紧去做了公证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名称、金额均为虚构。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名称、金额均为虚构。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名称、金额均为虚构。
Part 01
判决书出现“李鬼”
业内人士都知道,生效判决一般都会在最高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公开。毫无疑问,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与当事人收到的盖红章的判决书内容必然是一致的。但律师做久了,绝对的话还真就不敢说了。我们团队近期遇到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奇事。同一案件、同一案号、同一合议庭,纸质判决书与网上公开版判决结果相差7,000余万元,且网上公开版的判决书落款日期与纸质判决书落款日期相比,早了4天。
也就是说,曾经有一份判决书摆在某位或某几位法院工作人员面前,内容已经非常成熟完善,定稿后、甚至已经在进入内容公开流程的情况下,在4天之内判决发生了逆转。是版本管理的低级失误吗?如果是,合议庭缘何在4天的短暂时间内对同一重大事实产生了截然相反的认定?错误发生后,法院内部是否进行过相关调查与问责?法院及裁判文书网的公信力受损是否应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面对这一不同寻常的发现,团队律师们自然无法道出其中所以。最先发现这一问题吴国磊律师提出,赶紧先把网上公开版判决书做个公证并妥善保存。果不其然,在法院获悉了这一情况后,网上公开版判决目前已经检索不到了,而当事人收到的盖章版判决至今未上网公开。
Part 02
中国裁判文书网科普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自此以后,最高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全国四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裁判文书网的投入使用,产生了非常积极的社会影响。审判文书公开是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一步。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
根据相关统计,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
Part 03
“李鬼”从何而来?
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影响极大,在裁判文书网全网公开,目的就是为了让审判更加透明,让当事人更加信服。但你公告的判决跟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不一样是几个意思?日期前后相差4天、判决结果相差7,000多万元,事实与理由又存在重大差异,如果不能给出合理解释,难免让当事人浮想联翩。
为了能够跟大家一起从技术角度探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在执业操守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向大家披露本案的更多细节:(再次强调,以下名称、日期、金额等均为虚构)
我方当事人为南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菲力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D月D日收到了山海省莫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M月T日作出502号一审判决(纸质版判决),主要判项为:菲力房地产公司向中华38局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余万元及利息。
菲力房地产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山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菲力房地产公司仍然不服,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受理审查后,最终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2020年,一审判决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根据公开判决书,山海省莫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M月T-4日作出502号判(公告版判决),主要判项为:菲力房地产公司向中华38局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余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部分与纸质版判决相比,众多细节法院做出了更有利于菲力房地产公司的认定。根据这份公开的判决,菲力房地产公司可以少支付7,000余万元的款项!
那么朋友们觉得,“李鬼”究竟从何处、因何事而来?欢迎共同探讨与交流。
案件的是非曲直我们在此先不论,但仅就这7,000余万元的判决差额就够说书人出一部中篇小说了。当然,我们不是小说家,调查背后的真相也超出了律师的职责和能力范畴,但律师有义务在发现问题后指出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纠正。
最后,希望涉事的法院能够认真汲取这次教训,努力维护好的司法秩序,强化司法公信力。错误的判决书容易删除,但司法公信力一旦受损则难以恢复。
微信公众号:焦梁商事金融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