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反馈
1、 请核实出资人“XXX”的个人信息和学历信息是否正确。
2、高管的工作经历在从业人员系统中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不一致,请核实后整改。
3、高管工作经历应填写至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在通过管理人登记前,其单位性质为“其他金融机构”,请在从业人员系统中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分别修改。
4、请自查高管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兼职。
5、请说明申请机构与“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关系,是否为关联方?
6、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且说明实缴资本如何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买等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
7、贵机构成立时间较早,请详尽说明之前业务开展情况。
8、请说明申请机构今后主要业务定位及业务方向,以及为开展业务的项目储备情况。
9、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建议整改。
10、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基金业协会
“反馈意见”公众号由专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业务的律师团队创办,旨在通过分享、交流基金业协会的最新反馈意见(补正意见),及时把握行业监管思路与尺度,消除信息壁垒与信息不对称,助力拟登记管理人顺利完成登记工作。
同时,欢迎运作规范、团队专业的拟登记管理人,以及律师同行、其他相关机构与我们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我们的联系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