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反馈:
1、经营范围请填报完整(包括括号内内容)。
2、请根据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重新核查关联方是否认定准确。请以树状图列明控股股东/实控控制人各层投资关系,穿透核查关联方。
3、请律师披露关联方基本信息,并说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该机构的登记编号、管理人类型、是否备案产品;如已备案为基金产品,请说明该产品的备案编号、信息披露是否正常;如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产品,请详细说明未登记的原因及实际从事何种业务和相关情况;如尚未运作,请说明其设立目的等相关情况;如涉及冲突业务,请说明冲突业务类型。与申请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需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实际从事的业务不同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非私募机构,实际从事业务应着重体现与私募业务有何区分)。
4、关联方“实际开展业务情况描述”请按照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详细填写,已备案产品请写明备案编号。
5、关联方中如有经营范围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的,请上传持牌文件,并与申请机构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上述冲突业务。(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双方提交)
6、请律师梳理两位出资人实际业务情况,说明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并请申请机构与出资人提交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会与出资人存在利益输送等。(实际从事的业务不同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非私募机构,实际从事业务应着重体现与私募业务有何区分)(申请机构与出资人双方提交)
7、股东已登记为股权类私募管理人,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设置多个私募机构的目的与合理性,说明各家私募机构的业务方向有何不同。
8、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请律师正确认定。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现各层股权结构。
9、关于股东基本信息描述,请列明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包含向上穿透情况),并披露向上穿透的机构/自然人的基本信息(除国有控股企业外应上穿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建议核查前十大股东),再得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的结论。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10、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含合法第三方代缴,需提供相关代缴证明)的正式职员。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全体员工社保情况,并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实员工人数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数。请披露全体员工(含高管)对外兼职情况。
11、建议申请机构在具备真实展业需求的前提下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请提交申请机构从事私募投资业务的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如公司确有业务需求,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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